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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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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》
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广 播 电 视 厅 (局 )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:
为 贯 彻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、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《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书 报 刊 影 视 音 像 市 场 管 理 的 通 知 》 (中 办 发 〔 1994〕 19号 )精 神 , 加 强 影 视 制 作 经 营 机 构 的 管 理 , 促 进 我 国 电 视 文 艺 创 作 的 繁 荣 和 发 展 ,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:
一 、 影 视 制 作 经 营 机 构 , 是 指 从 事 电 视 剧 、 电 视 综 艺 及 电 视 专 题 节 目 和 动 画 故 事 节 目 制 作 、 复 制 、 发 行 等 活 动 的 单 位 。
二 、 设 立 影 视 制 作 经 营 机 构 , 应 当 先 经 省 级 以 上 (含 省 级 )广 播 电 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, 凭 审 批 许 可 件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登 记 注 册 。 未 持 有 省 级 以 上 广 播 电 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许 可 件 的 ,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不 予 登 记 注 册 。
三 、 各 级 广 播 电 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影 视 制 作 经 营 机 构 的 管 理 , 建 立 日 常 考 核 制 度 和 制 作 经 营 行 为 档 案 , 并 对 影 视 制 作 经 营 机 构 实 行 年 度 核 检 制 度 。 对 年 检 不 合 格 的 , 由 广 播 电 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注 销 许 可 件 ,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同 时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。
四 、 已 设 立 的 影 视 制 作 经 营 机 构 , 应 当 在 本 通 知 下 发 之 日 起 180天 内 , 重 新 办 理 审 批 登 记 手 续 。
五 、 以 公 司 形 式 新 设 立 影 视 制 作 经 营 机 构 的 , 依 照 《 公 司 法 》 及 其 配 套 行 政 法 规 办 理 登 记 注 册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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